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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2 生效日期: 1997-05-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地税发[1997]17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云财税政字[1996]23号(云地税发[1996]79号)通知中有关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各地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纳税地点的规定(注原规定为:“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纳,不再由各地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按本通知执行。即受托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入省级金库,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自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其自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我省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规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应补征入库。1997年1月1日起办理的储金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改按本通知执行。如多征税款可以退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按原5%税率计征的营业税仍全部就地缴入省级金库,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入地方金库;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按3%税率计征的营业税全部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级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应严格划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入库级次,严禁混库和截留、转移中央和省级收入现象发生。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和杜绝混库现象的发生,确保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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