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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特种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 1998-08-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较为集中,解决好城镇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极为重要。自1996年春节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省用“三家抬”的办法,为全省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特种贷款。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应急办法,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稳定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这部分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要贴到本金还清为止,即贷多久贴多久。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出具了全程贴息的承诺,但在一些地市并没有完全落实,将会影响今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为此,今年5月4日第四次省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城镇困难职工生活所需应急贷款及其财政贴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全程贴息。即凡中央在陕所属企业由国家财政全程贴息;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程贴息;各地、市(县、区)所属企业比照省上的做法执行,由同级财政全程贴息。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银行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相互配合,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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