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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 1995-09-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1995年57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规定》,带头执行《规定》。近两年来,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对《规定》及《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领导干部不能以身作则,有的部门和单位贯彻不力,疏于管理,缺乏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及《通知》,现就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规定上缴问题重申如下规定,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应如实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礼品上缴礼品管理部门,由礼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交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处理、保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都要指定外事部门或其他部门为礼品管理部门。礼品管理部门应健全礼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礼品进行登记、处理和保管。
  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本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团组出访,在国外接受的礼品,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受礼人所在单位。
  五、各级纪检、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上缴、登记、处理和保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通知》的,必须严肃处理。

  六、《规定》、《通知》及本通知也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述部门和单位都应当依照《规定》、《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9月18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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