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
1.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略)
2.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略)
3.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4.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3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批准号: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外经贸冀XX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4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存根格式要求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
二、行业代码: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根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BOT:含义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TOT:含义为“转让一经营一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3、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拟发布)中所列产品的企业。
4、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5、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6、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7、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项目,此类项目批准证书应加注,并且不列入外资统计。
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项目。
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填写“其它”。
七、审批机关:系指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五、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六、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七、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八、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十九、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