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6 生效日期: 1995-05-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95]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法[199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不清者,我省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均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工,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