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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6 生效日期: 1995-05-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
 
 
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航财发(1995)86号《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民航总局、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 
 
 
民航财发〔199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1年,国务院国发〔1981〕118号《关于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要求,凡由我国有关单位负责支付旅费的中外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财政部还专门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如无特殊情况而乘坐外航班机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但是,自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出国人员购机票不再使用外汇券、购票“三联单”等,可用人民币直接购票,由此,不少出国人员直接乘坐外航班机,致使我国际航班客座率下降,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了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经国务院批准,现重申国务院国发〔1981〕118号文件精神,并通知如下: 
  一、国家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因公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在有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如无特殊情况,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公务人员出国所购机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出国公务人员回国报销机票费用时,应凭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班机票和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金额为准,申请报销。 
三、凡由我国有关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邀请并支付旅费的团体或个人,包括外籍旅客、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其乘机原则上也按本通知执行。 
  四、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要转变观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同外国空运企业的竞争力。 
  五、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本着方便旅客(或团体)的原则,在更好地满足旅客需要的同时,对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班的旅客(或团体),相应给予较大幅度的票价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作出通知)。同时,要加强国际航班票证的管理。 
  六、国有独资企业因公出国人员乘机,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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