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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财务司关于在港美元存款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7 生效日期: 1993-02-17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局财发(1993)12号
各航空公司: 
  为了加强和完善香港美元存款户管理工作,保证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对外付款。现通知如下: 
  1.各公司发给港办的汇款通知书,一律用英文(大写)电报或传真。汇款通知书应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号、汇款时间、汇款用途及本公司批准人、经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2.各公司对外付款时,应该注意付款时间要避开公众假日(星期日、节假日)。若各公司对外付款的时间遇到公众假日时应通知港办提前办理汇款手续。 
  3.各公司对外付飞机租赁费时,应注明飞机的机型和注册机号。 
  4.各公司对外付机载设备及航材发动机款时,应在汇款附言栏中写明帐单号。 
  5.各公司可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和近期用款计划,如需办理定期存款,应将定存金额和期限通知港办办理。各公司对外付款时,若本公司分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委托港办向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办理短期贷款,将贷款金额和期限通知港办;或者商其他航空公司垫款,由同意垫款的航空公司发电报通知港办办理。 
  6.为了准备掌握香港存款户的收入款项,各公司根据租机协议,在年初十日内将支付租金中自贷部分返回款列出清单通知港办,同时抄报我司。各公司根据购机协议和交付计划,在每季初十日内将预计在本季度内接收飞机返回预付款及回扣款通知港办,同时抄报我司。若返还款未到港办帐上,港办将发传真通知你公司,以便你们随时掌握情况,确保返还款及时准确到位。 
  请各公司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港美元存款户,做到及时对帐、清帐。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局财务司资金外汇处或港办联系。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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