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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B章: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 2006-04-2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导言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2条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通行证"(poolpass)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共用通行证;
"车辆"(vehicle)指任何拟于道路上使用或经改装供于道路上使用的车辆;
"限制区域"(restrictedarea)指根据第10条当作是本规例所指的限制区域的范围;
"订明费用"(prescribedfee)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据本条例第88条订立的规例就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通行证"(pass)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通行证,或根据第24条发出的补领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的持有人"(passholder)─
(a)就任何共用通行证而言,指获发给该通行证的获授权人员或人;而
(b)就任何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而言,指以本人名义获发给该通行证的人;
"终点码头"(terminal)指根据第3条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终点码头;
"渡轮船只"(ferryvessel)指为运送乘客往来于─
(a)香港澳门之间;或
(b)香港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之间,
而由终点码头定期往来航行的本地船只,不论该船只是否亦载有货物;
"标准通行证"(standardpass)指根据第12(1)(b)条发出的限制区域标准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temporarypass)指根据第12(1)(c)条发出的限制区域临时通行证;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处长为施行本规例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在终点码头内当值的警务人员。
第3条终点码头的设置
附注:
尚未实施
(1)界线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3条宣布的终点码头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
(2)终点码头包括─
(a)终点码头界线以内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在上述界线以内的建筑物、街道、码头或浮趸。
第4条终点码头受处长管辖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部对终点码头的一般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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