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44章第3条)
〔1969年1月17日〕
(本为1969年第5号法律公告,1969年第154号法律公告,1971年第167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130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7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75年第141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277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28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73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418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18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戒毒所(综合)令》。
第2条大潭峡惩教所的指定版本日期19/01/2005
现指定位于石澳道与歌连臣角道交界名为龙脊的地方的用地及其上建筑物(但不包括该等建筑物的称为c2号及c3号囚仓的部分)为戒毒所,并称为大潭峡惩教所。
(1987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第3条大榄女惩教所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现指定位于新界大榄毗连大榄惩教所的地方及其上建筑物为戒毒所,并称为大榄女惩教所。
(1976年第277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73号法律公告)
第4条(废除)版本日期30/06/1997
(由1990年第4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条(废除)版本日期30/06/1997
(由1990年第41号法律公告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