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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A章:商船(海员)(家属粮)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78章第89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75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船舶”(ship)指香港船舶。
(1995年制定)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适用于每一名根据船员协议受雇的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条海员可分配家属粮的情况版本日期30/06/1997
凡根据关乎一艘或多于一艘船舶的船员协议而受雇的海员─
(a)不获根据本条例第80条订立的规例豁免遵守该条的规定;或
(b)受雇于某船舶,而该船舶不获该等规例豁免遵守该等规定,则他可随时在其如此受雇期间,藉本规例发出的家属粮授权书,将其部分工资分配予任何人。
(1995年制定)
第5条发出家属粮授权书的限制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非海员的雇主或船长同意,否则海员不得─
(a)将其工资超过一半予以分配;或
(b)将其工资的该部分分配予超过2名人士。
(2)为计算第(1)(a)款所指明的海员工资的比率,海员的工资即为按他据以受雇的船员协议内所规定的工资率计算的工资,而任何增补(包括超时工作工资)或扣减项目均不计算在内。
(1995年制定)
第6条根据家属粮授权书付款的时间及相隔期间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海员的雇主或船长另有协议,否则─
(a)根据家属粮授权书须支付的第一笔款项,须于家属粮授权书发出之日起计不少于1个月的日期支付,而其后的款项,则须自第一笔款项须予支付的日期起计每相隔不少于1个月的固定期间支付;及
(b)在海员未赚到可由家属粮授权书分配的工资前,不得根据家属粮授权书支付款项。
(1995年制定)
第7条家属粮授权书的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1)家属粮授权书须以附表订明的格式发出。
(2)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
(1995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7条〕
家属粮授权书的格式
商船(海员)条例
(第478章)
商船(海员)(家属粮)规例
海员家属粮授权书
(每次分配家属粮须用独立表格一份)
本人............................,受雇在
(海员姓名)
....................上工作,
(船舶名称、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
现请你..........
(雇主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于.......................付给.............
(第一次付款日期)(获分配家属粮人士
...................
的姓名及地址)
款项.................,此后每隔....................
(每次支付的款额)(付款相隔期间)
付款,直至已付款............次,或直至本人现时据
(付款次数*)
以受雇的船员协议终止,或直至本人向你或向本人所属船舶的船长提出书面通知
撤销此家属粮授权书后7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签署∶......................
(海员签署)
日期∶...........
*如付款次数不限则无须填写。
雇主或船长签收
本人承认收到此家属粮授权书。
**根据规例,此授权书的发出无须征得本人同意。
**本人同意此授权书的发出。
签署∶.............
(船长签署或代表海员雇主的另一名人士签署)
日期∶........
**将不适用者删去。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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