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434章: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规定并限制船东及其他人的责任,并就附带事宜作出规定。
(1993年制定)
[1993年10月1日]1993年第38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55号)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第ⅰ部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18/03/2005
在本条例中─
“《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athensconventionrelatingtothecarriageofpassengersandtheirluggagebysea,1974)指─
(a)在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具该名称的公约;及(由2005年第1号第2条修订)
(b)在1976年11月19日在伦敦制定的该公约的议定书,该公约及议定书具正本一份,用英文及法文写成;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1976)指在1976年11月19日在伦敦制定的公约,该公约具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写成。
“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由2005年第1号第2条增补)
“区域运输”(regionalcarriage)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运输─
(a)按照有关运输合约,出发地及目的地是位于─
(i)香港澳门(或澳门香港)的;或
(ii)香港与内地的任何港口(或内地的任何港口与香港)的;及
(b)按照有关运输合约或预定航线,中途停靠港(如有的话)是位于香港澳门或内地的;(由2005年第1号第2条增补)
“国际运输”(internationalcarriage)具有《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第1条给予“internationalcarriage"一词的涵义;(由2005年第1号第2条增补)
“运输合约”(contractofcarriage)具有《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第1条给予“contractofcarriage"一词的涵义。(由2005年第1号第2条增补)
(1993年制定)
第3条公约具有法律效力版本日期18/03/2005
第ⅱ部海上运输旅客及行李
(1)在符合本部的规定下,附表1列出的《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条文(在本部及该附表内称为“公约”(theconvention))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由2005年第1号第3条修订)
(2)尽管有公约第2条第1段的规定,在符合本部的规定下,公约适用于区域运输。(由2005年第1号第3条增补)
(1993年制定)
第4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就本条例而言─
(a)尽管有公约第1条第3段的规定,在公约中,“船”、“船舶”(ship)指可在海域航行的船只,包括设计供在水中或水面上操作的气垫船;
(b)公约第6条中的“该法院的适用法律”(theprovisionsofthelawofthatcourt)指《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21条;及
(c)在公约中,“运输合约”(contractofcarriage)并不包括不涉酬赏的运输合约。
(1993年制定)
第5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18/03/2005
(1)就公约第2条第2段而言,如有关的国际海上运输合约说明该段所提及的国际公约条文,适用于与该项运输有关的事宜,则该等条文须视为强制性地对国际海上运输适用,虽然若非有本款的规定该等条文便不会强制性地对国际海上运输适用。(由2005年第1号第4条修订)
(2)在适用于区域运输时,公约须在犹如第2条第2段已被略去的情况下理解。(由2005年第1号第4条增补)
(1993年制定)
第6条就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版本日期18/03/2005
(1)行政长官可就任何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点的承运人作出命令,指明另一较高的限额,以取代公约第7条第1段所指明的限额。(由2005年第1号第5条修订)
(2)在适用于区域运输时,公约须在犹如第7条第2段已被略去的情况下理解。(由2005年第1号第5条增补)
(1993年制定)
第6a条计算单位和折算版本日期18/03/2005
在适用于区域运输时,公约第9条须在犹如“审理有关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家货币”等字已由“港币”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由2005年第1号第6条增补)
第7条索偿合计版本日期30/06/1997
为避免引起疑问,现声明公约第12条提及的就旅客及其行李所承担的责任的限制,适用于为使该等责任或其中任何责任得以履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起的所有诉讼中,各有关人士的责任的合计总额。
(1993年制定)
第8条诉讼时效版本日期30/06/1997
公约第16条适用于仲裁,一如它适用于诉讼一样。
(1993年制定)
第9条司法管辖权版本日期18/03/2005
(1)凡依据公约第17条在法院提起诉讼,使按公约第12条受限制的责任得以履行,则该法院可在该诉讼的任何阶段中,在考虑到公约第12条的条文,以及考虑到任何为使该责任得以全部或局部履行而已经或可能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展开的其他诉讼后,作出它认为是公正及公平的命令。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藉其他诉讼使该责任得以局部履行,则该法院有权裁定的数额,可低于当该责任限额只对该法院审理的诉讼适用时该法院会裁定的数额,亦有权饬令其裁定的数额中任何部分的支付与否须取决于其他诉讼的结果。
(3)在适用于区域运输时,公约第17条须在犹如─
(a)第1段已被略去;及
(b)第2段中的“任何”等字已被略去,的情况下理解。(由2005年第1号第7条增补)
(1993年制定)
第9a条合约条文无效版本日期18/03/2005
在适用于区域运输时,公约第18条须在犹如“或具有限制第17条第1段指明的选择权的效力的作用,”等字已被略去的情况下理解。
(由2005年第1号第8条增补)
第10条承运人向旅客发出通知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5年第1号第9条
行政长官可藉命令订定条文,规定─(由2005年第1号第9条修订)
(a)承运人须以该命令订明的方式将该命令所订明的公约条文,通知其运送的旅客;
(b)任何人如不遵从该命令对他所施加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
(1993年制定)
第11条本部的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本部的规定并不影响第iii部的施行。
(1993年制定)
第12条公约具有法律效力版本日期18/03/2005
第ⅲ部限制海事索偿的责任
在符合本部的规定下,附表2列出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条文(在本部及该附表内称为“公约”(theconvention))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1993年制定。由2005年第1号第10条修订)
第13条释义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就本条例而言─
(a)在公约中,“船”、“船舶”(ship)包括─
(i)设计供在水中或水面上操作的气垫船;及
(ii)任何已下水并准备作为船舶或船舶一部分的供航行用的结构物(不论是已建成或在建造中的);
(b)在公约中,凡提述法院均指原讼法庭。(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1993年制定)
第14条限制责任的权利版本日期30/06/1997
尽管有公约第1条第2段的规定,不论有关船舶是否可在海域航行,根据公约限制责任的权利同样适用,而该段中的“船东”(shipowner)一词则具相应意义。
(1993年制定)
第15条受责任限额规限的索偿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5年第1号第13条
(1)行政长官可藉命令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由2005年第1号第13条修订)
(a)设立及管理一个基金,用作支付款项予港口管理机构或潮汐水域航行管理机构,以补偿该等机构在公约第2条第1(d)段所述类别的索偿中所能追讨的数额因该段而受到的削减;及
(b)规定该等机构缴付分担款项以维持该基金;而该等款项是由该等机构就船只筹集及征收的,其方式与他们就船只筹集其他款项所采用的相同。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载有行政长官认为必需或适宜的附带及补充条文。(由2005年第1号第13条修订)
(3)除非已有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否则公约第2条第1(d)段不适用。
(1993年制定)
第16条不受责任限额规限的索偿版本日期30/06/1997
(1)就根据《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第414章)第6条须承担的责任而提出的索偿,即为根据公约第3条(b)段免受公约规限的索偿。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