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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A章:雇员补偿保险征款(征款率)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11章第14(2)条)
[1990年7月1日]
(本为199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雇员补偿保险征款(征款率)令》。
(1990年制定)
第2条订明的征款率版本日期01/07/2002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征款率─
(a)就承保人于《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第47条生效前已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2%;
(b)就承保人于该条生效后而于1998年1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3.5%;(1997年第483号法律公告)
(c)就承保人于1998年1月1日或该日后而在1998年4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4.5%。(1998年第5号第22条)
(d)就承保人于1998年4月1日或该日后而在2002年7月1日前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5.3%;(2002年第16号第33条)
(e)就承保人于2002年7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保险单而言,为保费的6.3%。(2002年第16号第33条)
(1990年制定。1995年第21号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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