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61章第33条)
[1996年7月5日]1996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部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呈请"(petition)指根据第30条提出的选举呈请;
"提名结束日期"(nominationclosingdate)指某一日期,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就某次选举的候选人提名必须由秘书接获,而该日期必须在该次选举的选举通知内指明;
"选举"(election)指为根据本条例第3(2)(j)条委出医务委员会的职位而举行的选举;
"选举人"(elector)指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的注册医生;
"选举通知"(noticeofelection)指根据第6或7条发出的通知。
第3条选举时间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i部资格及选举通知
每年须在医务委员会决定的月份举行一次选举。
第4条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丧失选举与出任职位的资格版本日期03/03/2000
(1)任何注册医生如─
(a)在紧接任何选举通知发出前已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注册最少2个月;
(b)在紧接其获提名的日期前12个月内通常居于香港;及
(c)并没有根据第(2)款丧失资格,则有资格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
(2)任何注册医生如有下述情况,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或根据本条例第3(2)(j)条出任职位的资格─
(a)他是医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21或21a条作出的一项命令的标的;
(b)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c)他获提名为在填补本条例第3(2)(i)条所指的职位空缺的选举中的候选人,不论他是否其后当选出任该条所指的该职位;
(d)他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人,或在过去5年内已获解除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而在此两种情况下均未有全数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
(e)他被裁定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为;或(2000年第10号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