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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S章:道路交通(呼气分析仪器及检查设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74章第39f(1)条)
〔1995年12月15日〕
(本为1995年第56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根据本条例第39f(1)(a)条认可的认可呼气分析仪器版本日期30/06/1997
现认可附表1所述的仪器为用作分析任何人的呼气样本中的酒精比例的呼气分析仪器。
(1995年制定)
第3条根据本条例第39f(1)(b)条认可的认可检查设备版本日期30/06/1997
现认可附表2所述的设备为用作显示任何人的呼气中的酒精比例是否相当可能超过订明限度的检查设备。
(1995年制定)
附表1认可呼气分析仪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1.由德国露碧市昭格公司制造的7110酒精测试仪。
(1995年制定)
附表2认可检查设备版本日期22/05/1998
[第3条]
1.由德国露碧市昭格公司制造的7410酒精测试仪。
2.由德国威士马市安德公司制造的爱高确3020酒精测试仪。(1998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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