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30章第9条)
[1967年4月1日]
(本为1967年第5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汽车(首次登记税)(折旧)规例》。
第2条折旧率版本日期09/05/2003
(1)就本条例第4e(2)(ca)及(d)条而言,折旧率(如适用)如下─(1996年第29号第7条;2003年第14号第24条)
(a)如属汽油驱动的汽车,每年须为百分之二十五;
(b)如属其他汽车,每年须为百分之二十。
(2)就任何不足一年的期间或一年的任何部分,折旧的计算须以该期间或该部分的月数为准,而比率则须为适当的年率的十二分之一。(1967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第3条折旧额的计算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期间的折旧额,须以第2条所指明的适当比率及按汽车的递减价值,分别就每年或一年的任何部分计算,而该递减价值就任何一年或一年的任何部分而言,乃为该汽车按照本条例第4e条有关条文计算的十足价值,减去该段期间内与先前的每一整年(如有的话)有关的折旧额后所得的数额;而按前述条文分别计算的数额的总和,即为该整段期间的十足折旧额。
(1996年第29号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