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版本日期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41章第69(4)及70(6)条)
〔1995年6月30日〕1995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开列的费用,须向保险业监督缴付。
(1995年制定)
第41d章附表编号: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项条例的条次须缴付费用的事宜费用$
1.69(1)保险经纪的授权或该项授权的每年续期81500
2.69(3)查阅获授权保险经纪登记册10
3.70(1)保险经纪团体的认可或该项认可的每年续期81500
4.70(5)查阅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登记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