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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A章:海上倾倒物料(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66章第32条)
〔1997年1月10日〕
(本为1996年第5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1)现为本条例第10(8)条的施行,订明附表第1项列出的费用。
(2)现为本条例第6(1)(c)条的施行,订明附表第2项列出的费用。
(1996年制定)
第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22/12/2000
[第2条]
项详情费用$
1.关于本条例第8(1)条所描述就以下项目进行的作业的本条例第10(1)条所提述的许可证─
(a)废弃泥石7010
(b)废弃泥石以外的其他物质或物品14120
2.根据本条例第6(1)(c)条给予登记册内记项的副本60
(1996年制定。1997年第58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1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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