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第1条南区附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南区附水质管制区。
第2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南区附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sswcz1及sswcz2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南区附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