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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7章第7条)
[1982年1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84年编正版,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6年第(c)64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综合)令》。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地政司"(secretary)指规划环境地政司;(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
"电力公司"(powercompany)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scheme)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条更正获准计划版本日期:30/06/1997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下列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a)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1年10月2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
(b)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4年6月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及(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c)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8年9月2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新界网络;1981年3月5日。获环境司批准并且在1981年3月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1993年第8号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