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2004
(第279章第9(3)条)
[2004年7月1日]
(本为2004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01/07/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2004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开考试”(publicexamination)指─
(a)香港中学会考;
(b)香港高等程度会考;
(c)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或
(d)常任秘书长认为颁授的成绩与在(a)、(b)或(c)段所提及的考试中取得的成绩相等的任何考试;
“指明院校”(specifiedinstitution)指以下任何院校─
(a)由《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设立的岭南大学;
(b)由《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c)由《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设立的香港大学;
(d)由《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设立的香港理工大学;
(e)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设立的香港中文大学;
(f)由《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设立的香港浸会大学;
(g)由《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设立的香港城市大学;
(h)由《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设立的香港演艺学院;
(i)由《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
(j)由《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设立的香港公开大学;
(k)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任何专上学院;
“科学实验室”(sciencelaboratory)的涵义与《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学校工场”(schoolworkshop)的涵义与《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豁免学校”(exemptedschool)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学校─
(a)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以外的任何教育课程;及
(b)并非全部或局部由政府津贴所资助。
第3条 关于费用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7/2004
获豁免学校及其拥有人、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员,在符合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
第4条 关于雇用教员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7/2004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豁免学校及其校董、校监及校长,在符合附表2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
(2)第(1)款所指的豁免并不就以下的人而适用─
(a)须在教学过程中于科学实验室内进行或督导实验或示范的人;
(b)须在教学过程中于学校工场内进行或督导实习活动的人;或
(c)须任教体育科的人。
第5条 关于教员资格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7/2004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豁免学校的教员,在符合附表3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
(2)第(1)款所指的豁免并不就以下的教员而适用─
(a)须在教学过程中于科学实验室内进行或督导实验或示范的教员;
(b)须在教学过程中于学校工场内进行或督导实习活动的教员;或
(c)须任教体育科的教员。
第6条 关于校长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7/2004
获豁免学校的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员,在符合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条件下,均获豁免受该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
第7条 关于假期及授课时间的豁免 版本日期 01/07/2004
获豁免学校及其校董、校监及校长,均获豁免受附表5所指明的条文规定管限。
附表1 费用 版本日期 01/07/2004
[第3条]
第1部 获豁免的条文
1.本条例第14(1)(d)、(g)及(p)条(拒绝为学校注册的理由)。
2.《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的以下条文─
(a)第61条(禁止收取费用总额以外的其他费用);
(b)第62(1)条(缴费方法);
(c)第65条(批准更改费用);
(d)第66条(禁止未经常任秘书长准许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