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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作为一纽约法团的宣道会在香港的所有不动产当作移转及归属作为一科罗拉多法团的宣道会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2年5月5日]
(本为1994年第95号)
条文标题:弁言版本日期:30/06/1997
鉴于─
(a)宣道会在下述合并前是根据纽约州法律组成的、其全国总部设于美国纽约的非牟利宗教法团(下称“纽约宣道会”);
(b)按照科罗拉多州法律的科罗拉多编正法规中的有关条文,纽约宣道会于1992年5月5日与新成立的科罗拉多法团,即科罗拉多的宣道会(科罗拉多非牟利法团)合并,而以后者为合并后的续存者;
(c)在上述合并之同时,科罗拉多的宣道会(科罗拉多非牟利法团)的名称改为宣道会(下称“科罗拉多宣道会”);
(d)在上述合并前,纽约宣道会是某些在香港的不动产的注册拥有人,不论其为唯一拥有人或与其他人一同为共同拥有人;又或以其他形式拥有该等不动产的实益权益或以受信人的身分持有该等不动产;
(e)将纽约宣道会在香港的所有不动产当作移转及归属科罗拉多宣道会是合宜的。
因此,兹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后,制定本条例,各条文如下─
第1条简称及生效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条例可引称为《宣道会(香港不动产移转)条例》。
(2)本条例具有追溯效力,并就一切目的而言须当作已于1992年5月5日实施及生效。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指香港的土地而不论是否有水淹盖、该土地上的任何产业、权利、权益或地役权(不论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现存的或将来的、实有的或待确定的)、不可分割土地份数的全部或部分及附连在该土地的物件或牢固于任何此类物件上的东西及一切其所属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
“生效日期”(effectiveday)指1992年5月5日;
“科罗拉多宣道会”(cma,colorado)指根据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律组成及现仍存在,而其全国总部设于科罗拉多并且属一非牟利法团的宣道会;
“纽约宣道会”(cma,newyork)指先前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组成及存在并且属一非牟利法团的宣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