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做好军供工作,保障平时、战时途经我市的部队运输饮食饮水供应,根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军供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步调一致,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体系。
第三条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凡与军供有关的部门,要树立为国防服务、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各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驻平军代处应及时下达军供任务通报,协调解决军供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长铁分局四平水电分段负责军供站供水供电工作。.
长铁分局四平站在军供站执行任务时,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军供站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过往部队接待及正常行政经费。
二商局负责对军供所需副食品优质平价供应。
粮食局负责军供所需粮、油、盐、豆制品的供应。
卫生局负责军供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以及军供人员的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军供的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物资局负责军供站所需煤炭及其它物资的优质平价供应。
石油公司负责军供车辆所需油类的平价供应。
第七条 军供站应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正规化。
军供站在完成军供任务的同时,按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报务,提高经济效益。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军供保密管理,严守军事秘密。各有关部门对军供资料应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九条 军供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