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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7 生效日期: 1990-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0]153号
 
 .
 
各区委、县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党委(党组): 
  为适应开展老干部工作的需要,解决离休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更有效地使用现有经费,现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的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需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中调剂使用。 
  二、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年初按上年底的离休干部人数,以每人每年150元特需经费和350元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列入预算,专款专用,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统一掌握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经费开支情况,每年要向离休干部公布一次,认真听取改进意见。此经费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老干部工作所需的行政经费和活动站经费,要给予保证。不得从特需经费和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1990年起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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