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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 1990-04-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自一九八八年六月起,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是为了维护国库券的声誉,保护国库券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国库券的发行,为国家建设筹措资金。为加强国库券转让市场的管理,特公告如下: .
  一、可转让的国库券,除原已上市的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两种国库券外,从今年三月起,又扩大了一九八二、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五种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未经批准的不得上市转让;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不准上市转让;已在金融机构贴现、抵押和单位持有罚没、退赔的个人国库券暂不上市。 
  二、办理国库券转让的,必须是在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上市的国库券转让价格,须按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收授国库券,不得私下买卖国库券,不得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对违者除没收其全部国库券及违法收入外,并按违法交易国库券面额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金。 
  四、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库券转让市场的管理及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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