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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6 生效日期: 1989-05-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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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欢迎并鼓励兄弟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外省、市提供无偿投资,山西进行建矿,优先优惠供给煤炭 
  1、根据目前山西地方建矿需吨煤投资一百二十元的实际情况,按用煤省、市提供的资金数额,以一百二十元供一吨煤的标准,连续供给对方煤炭十年。 
  2、供煤价格以当年国家规定的上火车价计算。另外每吨加收十元上站短途运费和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用煤省、市提供资金后的第二年由山西负责供煤。 
  4、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5、运费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法由用煤省、市负担。 
  二、投资省、市来山西独资建设煤矿 
  1、外省、市来山西独资建矿生产的煤炭由投资省、市自行支配。 
  2、独资建矿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类矿井标准的要求进行装备。 
  3、由山西负责划定建矿地点、矿界、开采煤层和储量,并优先提供建矿及生产用的水、电、路等条件。独资矿归山西行业管理。 
  4、建矿所需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并由山西提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5、山西省可为投资省、市提供煤矿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 
  6、煤炭开采期限为二十年。开采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7、煤炭运输由投资省、市和山西省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8、外省、市在山西的独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投资省、市与山西省合资建矿 
  1、矿井建成投产当年即开始供煤。供煤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2、根据所建矿井的总投资,经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申请解决,建设物资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负担。 
  3、在供煤期限内,投资省、市可按股分得煤炭产量和利润。投资省、市所分得的煤炭可自行支配。 
  4、合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5、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以上三种投资建矿办法,各投资省、市可以任选一种,与山西省计委统一签订协议,并报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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