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我市自一九八二年恢复公证工作以来,市和各县、区先后成立了公证处,各级公证机关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申请,共办理各类公证文书十六万四千余件。除办理了大量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的公证文书外,重点开展了经济合同公证工作,其中办理了购销、承包、招标、投标、联营、租赁、建筑、科技转让、拆迁、培训、劳务、银行借贷、加工承揽等二十多种类型的经济合同公证。合同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审查,协助当事人完善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增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感,提高了合同履约经。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和监督,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协调经济关系诸方面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健全和推行公证制度,为此,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证工作业务活动范围,结合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有效程序。为了充分运用公证手段保障《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凡法人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合同),均应在供方或签约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明。各级公证机关应重点办理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借贷、劳务、联营、专项承包等经济合同的公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协议合同,必须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明,城建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和出售,预售商品房及房地产产权转移、记产抵押、租赁,也必须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招标、承包、租赁、股份制经营合同及城乡各类经营活动和各类生产责任制承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科研项目承包(合作)、有奖储蓄等经济活动,应进行公证,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法律的保障,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感和从事生产(工作)的稳定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巩固和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
四、为发展我市的外向型经济,适应对外开放,各级公证机关对中外合资、合作、引进技术、资金、劳务输出、工程投标、贸易、海运、信托、加工、进出口货物等经济往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和提供的证明书、委托书、保函等文书,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国际贯例可优先办理公证。凡涉外公证,均由市公证处承办。
五、为防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对重要的,标的比较大的经济合同的签订,需进行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授权书。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搞好这一工作。
六、随着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多门类的经济关系日渐增多,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生产力,各级公证机关应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拓公证新领域,深化公证服务项目,主要有:①咨询;②代书;③提存;④破产及遗产清点;⑤纠纷调解;⑥常年公证;⑦法律顾问;⑧参与谈判、签订、修改合同;⑨起草文件等。
七、为了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办事的水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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