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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表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21 生效日期: 1988-04-2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
 
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表式和填写说明》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主要表式名称。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 
 
  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复杂的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强,因此,工作程序十分重要。严格认真的执行工作程序,可以保证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不重复、不遗漏、高质量的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分为以下十三道工作程序,各道程序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造册:在开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前,先根据房屋分幢普查表,并结合产籍卡,将房产按地籍、按单位系统造两种清册(详见清册一、二)。册内分别载明房屋座落、地号、产别、房屋状况、间数、建筑面积,现、原所有权登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情况。用以初步掌握起全部房产情况,并做到不重不漏。 
  二、通知:开办登记时,根据清册填写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按处通知所有权人。在清册上注记通知日期,按登记期限随时检查催办。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要与交易所和规划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催办登记。 
  三、验件: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时,登记工作人员先根据《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房产契证及有关证件、证明。 
  1.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准予申请登记。 
  2.对契证不全或与原产籍卡登记人不符和存在其它问题的,均需查阅有关档案,待补齐证件或问题解决后再准登记。 
  以上两种情况,要以处为单位分别在《工作记录》上注记清楚,并在《清册》的备注栏内注明登记日期及有关情况,便于催办。 
  四、收件:收件的主要工作有: 
  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办理的手续: 
  1.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按房屋来源逐幢提交房产契证及有关证件(包括有关的《遗失说明书》)等。 
 
  3.填写《登记申请书》的1-2页:由申请人按“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如由收件人代填,也要由申请人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认可并盖章。 
  4.绘制《房屋位置示意图》、填写《房屋状况表》、《墙界表》,以上图表所填内容应与房屋现状相符。 
  收件人应办理的手续: 
  1.收件时编立收件号(按全民、集体、私产,由各区县分别编立收件号),注明收件日期。 
  2.按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填写《收存契证收据》及《收存契证存根》。收据由登记申请人妥善保管,作为领取权证的凭据。 
  五、初审:初审人员应做的工作主要有: 
  1.内查: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2.外核:初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外业核实,核实申请人登记房屋的有关图表与现状是否相符,包括房屋的四面墙界、院界等有关情况。 
  3.通过内查外核弄清房屋产权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签注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填入《登记申请书》的“初审意见”栏内,要求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字迹清楚。 
  5.经初审,因各种原因暂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或由登记申请人补充证件,修正图表后再复核处理,签注“初审意见”。 
  以上情况注意扼要摘录注记《工作记录》。 
  经初审确权的件将其中的《登记申请书》、《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墙界表》(以上四件称“查丈件”)等转测绘人员查丈,并填写《房屋登记书进行簿》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六、查丈:查丈人员根据由初审人员转来的“查丈件”到房屋现场核实、查丈,绘制《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填写《房屋登记表》(分楼房、平房两种)一式三份,并将查丈结果填写在《登记申请书》查丈情况栏内。 
  查丈后,查丈人员将原件及新件各两份转给收件人员,并仍用《房屋登记书进行簿》进行移交,双方签字,注明日期以示负责。(以下各工序均用“进行簿”移交,不再一一交待)。初审人员收到原件和新件后,以《登记申请书》内查丈情况栏的情况为依据,修正、补充《登记申请书》内的有关项目,进行第二次初审后转复审人员。 
  查丈人员发现影响绘制《房产平面图》的问题时,可将原件退回初审人员处理。 
  七、复审: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意见及查丈情况,对有关证件再详细审查,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要调查,需要补交证件的通知补交,要在登记书内注明,复审后要提出是否准其登记发证的意见,报请领导最后审批。 
  八、审批:根据初审、查丈、及复审情况,由区县局主管负责人进行审批,将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填在“审批”栏内。 
  九、计费:填写《收费计算表》,核算应收的登记费、查丈费、审核复丈费、工本费和应征的罚金等费用。《收费计算表》在复核人复核的基础上,方可正式填写《收费收据》。 
  十、制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按《登记申请书》经过审批和查丈确定的项目填写,并编填证号。将《房产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作为附件与所有权证加盖骑缝章一并在制证后进行核对,填写《所有权证制证记录簿》,送交发证人员。 
  十一、发证:首先填写“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发证时先调阅《登记申请书》,审查有否未补的证件和临时发生的问题(如制止登记、领证等),然后再将证上项目与《登记申请书》核对一次,如均无问题,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先交纳各项费用,在《收存契证收据》上加盖“已登记领证”戳记,退给申请登记人。其它证明文件均存入房屋产权档案中。 
  十二、填卡:凡已发证的房屋均填《产籍卡》作为登记资料。填产籍卡后即完成正式的登记发证手续。 
  十三、建档:凡已发证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确权材料一律立卷归档,填写《档案目录》后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并填写档案袋封面。档案可按地址门牌排列,其中对新式楼房,则按楼号及单元顺序排列。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表式名称 
  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二) 
  2.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 
  3.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记录 
  4.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遗失产权来源证件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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