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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北京卫戍区关于贯彻《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27 生效日期: 1987-03-2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民优字第9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房管局、卫生局、人武部:.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6)优40号、(1986)政干字第46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各区、县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协作,保证交接工作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情况,对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武部管理(含代管、代供的,下同)的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总政、总后(1986)政干字第25号通知标准执行;由区、县民政部门填发《定期抚恤领取证》,每月凭证到民政部门领取;对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子女生活补助费,仅供给到年满十八周岁。
  遗属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由区、县财政解决。
  二、人武部移交的随军干部遗属医疗问题,按有关规定,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自己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三、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住房问题,根据目前北京市住房紧张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有工作单位的遗属,住房确有困难的,其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现住城市私有房屋,涉及有关补贴私房租金等问题的,均按北京市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和《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人武部移交随军干部遗属的范围,除文件规定不属移交者外,地方民政部门只接收原现役军队干部牺牲、病故而又批准随军的遗属,关于军队在编职工和编外职工的遗属不属移交范围。
  移交的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收管理。
  五、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工作,请于4月20日前完成,5月份起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民政局和人武部将交接情况分别上报卫戍区政治部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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