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6]京公(法)字909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司法局: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6)公发22号文件《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据市公安局一九八0年以来的历年统计,在逮捕、劳教、少管、拘役、判处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员来京犯罪的逐年上升,不论从绝对处理数和占处理犯罪分子总数的比重,都是逐年增长。八六年一至八月即猛增为八百四十一名,较去年同期打击处理的流窜犯三百一十三名,上升了一点七倍,较一九八0年全年打击处理的流窜犯二百六十一名。上升了二点二倍。从目前看,处地来京的流动人员不断增加,隐藏在其中的犯罪分子是危害首都社会治安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因此必须认真贯彻两院两部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在实际办案中,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犯罪地处理。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抓获单位已将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的,可由抓获地区的司法部门审理,不必再转其他区县。查获的流窜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其成员有在逃一时又难以抓获的,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证明已被抓获的流窜犯罪分子的基本犯罪事实,可先予审理,不必再等同案犯全部查获并案处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
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86]公发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发展,城乡经济空前活跃,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广泛,资金流动、人口流动显著增加。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大量流动人口之中,利用我们工作中和管理上的漏洞空隙,作案显著增多。开放城市、旅游地区和铁路交通沿线尤为突出,危害极大。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和遏制流窜犯罪活动,决定在“严打”第三战役中后期,开展一次集中打击流窜犯罪的斗争。现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密切配合。打击流窜犯罪是第三战役中的重要一仗,一定要打出声威。公安机关处在打击流窜犯罪的第一线,要切实组织好对流窜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起诉、判决;司法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宣传打击流窜犯罪分子和正在劳教的有流窜犯罪行为的人员加强政策、法律教育,敦促他们交代余罪,积极揭发其他犯罪线索。各地要象今年开展反盗窃斗争那样,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群众,选择依法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形成强大的声势,促使流窜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二、重视解决对流窜惯犯打击不力的问题,抓好查证处理工作。以往对于抓获的流窜惯犯,常常因为难于取证而屡抓屡放,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这种情况必须注意纠正。对于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审理工作,力求取得充分、确凿的罪证。在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当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多处作案、流动作案为查证工作带来的困难,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应该依法处理,不要过分强调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枝节问题。对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凡已构成惯犯、累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三、对于在犯罪地查获的有现行犯罪行为、罪该捕判的流窜处理分子,原则上均应由犯罪地处理(有主要犯罪地的由主要犯罪地处理),不能以不是案犯居住地等为由而不予受理。
四、对于抓获在逃的劳改犯的劳教人员,除逃跑后又重新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在哪个劳改、劳教单位逃跑的由哪个劳改、劳教单位接回。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辑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后潜逃的犯罪分子,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处理。
请贯彻执行,并请报告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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