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7)12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机构延伸及业务基本自营等情况变化,总行对原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原发〔1995〕141号文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机制,明确稽核人员职责,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各职级稽核人员。各级行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精简、适用、高效的原则设立稽核工作岗位。
第三条 稽核工作岗位分为稽核部门领导岗位、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和稽核员岗位。稽核部门领导岗位适用于总行稽核部正、副主任,各省级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稽核处正、副处长及各地(市)级分行稽核科正、副科长;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适用于总行稽核部各处正、副处长;稽核员岗位适用于各级行非领导岗位的各职级稽核人员。
第四条 稽核人员要认真贯彻和执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稽核工作法规,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原则,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行稽核工作岗位责任目标考评奖惩制度。
第二章 稽核部门领导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组织稽核人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金融法规,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稽核工作需要,主持制定本行稽核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和稽核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稽核工作岗位,确定稽核人员的业务分工和岗位责任目标。
第八条 根据上级稽核部门和本行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布置各项稽核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稽核工作进度,检查、考核稽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负责审核稽核方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罚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负责稽核指导和复审工作,组织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总结交流稽核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组织稽核培训工作,促进稽核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定期和不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汇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稽核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本部门稽核人员的调动提出建议,对下一级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协调部门关系,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在稽核负责人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拟定本处分管稽核工作的有关稽核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领导安排,结合本处稽核工作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全面掌握本处分管稽核工作动态,及时向部门领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决策。
第十九条 组织拟定本处分管稽核业务的稽核方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罚意见,并报稽核部门领导审核。
第二十条 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分管的稽核工作,参与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与组织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本处分管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处分管稽核业务的培训工作,必要时承担培训授课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稽核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草拟稽核规章制度和稽核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计划、稽核方案。
第二十六条 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本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各级稽核部门要把各项稽核工作任务,按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分解到人,建立稽核岗位责任目标;逐级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
稽核部门领导和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责任目标,依据其领导权限和岗位职责具体确定,主要考核其领导职责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稽核员岗位责任目标,依据其工作权限和岗位职责具体确定,主要考核各自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所负责的稽核项目承担直接的稽核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本行主管领导考核,考核情况报上一级稽核部门备案;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责任目标和稽核员岗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由本部门领导考核。
(一)实行“百分考核制”办法。考核各项责任目标,应按任务的轻重、责任大小和工作难度,按完成任务程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来确定每项的比分,以累计分的高低进行考核评比。
(二)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原则上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各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建立考核登记制度。实施每项稽核时,对稽核程序操作、稽核记录、有关报表、稽核结论、稽核决定、后续稽核资料和档案管理情况等,都要登记;为考核计分提供准确可靠的量化依据。
(四)考核时要按照要求,严格把关;考评结束,按分排出名次,公布成绩,考评结果要形成材料,作为表彰、晋级、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稽核工作岗位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奖优罚劣,奖罚标准和具体考核办法,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稽核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奖励和评选先进,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发责任目标津贴和一次性年终奖、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稽核法规、稽核程序和保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稽核提供的数据、事例、情况严重失实,误用稽核依据、法规,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工作严重失误的。
(三)严重损坏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有价证券,重要凭证、文件和资料等。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明显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现后有意隐匿不报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稽核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工作认真负责,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成绩优秀。
(二)挽回经济损失金额较大。
(三)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防范大案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