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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

状态: 发布日期:1985-10-09 生效日期: 1985-10-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今年,我省要从城市和县城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中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一部分兵员。为保证征兵任务的顺利完成,利于战士安心服役,现就青工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青工(含合同制青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其原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根据入伍青工的意愿,优待金可田原单位代储或交其家属领取。入伍青工被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忧待金即停发。
  二、服役青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个别回原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入伍前所在县、市(区)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对获军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功绩的,在安置时要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服役青工退伍后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服役期间的表现及工龄、军龄等情况,给予重新定级。
  四、在按照以上各条对入伍青工给以优待的同时,要对广大应征的青年职工进行《宪法》和《兵役法》的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入伍青工给以优待是国家和人民的关怀,从而积极应征入伍,安心服役,为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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