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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芦苇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切实加强芦苇管理,保护芦苇资源,发展芦苇生产,特通告如下: .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芦苇资源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搞好苇塘管理,保护国家资源,发展芦苇生产的重大意义。市郊区苇塘仍按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81〕126号文件规定划定塘段,由使用单位负责管护。零星苇塘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各县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苇塘管理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毁苇种田和私自进塘内捕鱼;严禁在苇塘涵洞、闸门、桥孔处拦水捕鱼;严禁在苇塘狩猎、放牧和毁坏塘内设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割打青苇或在芦苇生长期进塘割打烧柴及从事有害芦苇生产的活动。严禁在苇塘内吸烟、弄火取暖,确保苇塘安全。
四、凡有芦苇资源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芦苇资源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芦苇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芦苇资源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黑龙江省芦苇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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