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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保证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废除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证。现将《关于废除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证的公告》和《桂林市城市土地管理办法》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废除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除自一九五三年以来由市人民政府和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证。废除私人土地所有权证以后,我市城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地、街基、耕作地、水面和闲置的空地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特此公告。
桂林市城市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我市城市土地包括宅地、街基、耕作地、水面和闲置的土地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土地的统一管理、规划和批准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 城市土地国有化后,我市国营企业(含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使用土地者,必须向国家交纳地租。地租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地租范围包括建筑物所占地面及所占的空地。
第四条 废除旧的地租单价,实行新的地租单价。新地租单价全市不同地区分为三等九级,按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月租,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合理间距空地)为一至五分,非住宅用地(含所占空地)加价一倍计算。楼层面积不计地租。但楼面属另一业主者,应按所占面积与地层分摊地租。(地区等级及地租单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所欠(含漏收)的地租,一律按原订地租价格计算补交。漏收地租三年以上者,以补三年为限。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租户持土地使用证到所在辖区房管所办理土地续租手续。未办理土地租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证及拨地文图,到所在辖区房管所办理土地租用手续。愈期不办者,除按规定征收地租外,另加租金一至三倍。
超批准计划规模、超规定标准及多征少用达三年以上,又不退还国家的,以及违章建筑和非法占用的土地,除按规定征收地租外,加收罚金五至十倍。其违章建筑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处置。
第七条 今后不论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在使用之日起(发建筑证日期)三个月内,持定点拨地文图或建筑证到所在辖区房管所办理土地租用手续,愈期不办者,除按规定征收地租外,另加罚金二至五倍。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以后拒不交地租,累计欠租达本房屋价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将房屋收归国有,以房抵租。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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