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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15 生效日期: 1980-0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公布后,我省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在有的地、县仍很严重。.
  如济宁地区汶上县,一九七九年截至十二月十九日,在平阴至徐州干线公路上共砍伐二千二百四十八棵,其中绝大部分是十一月中旬以后砍伐的。
  十二月中旬济宁行署责成汶上县革委立即制止,但有关社队竟置之不理,继续砍伐。不仅破坏了路基,危害了油路面,影响了路容,而且使汽车多辆陷进树坑,造成交通事故。平阴至徐州公路汶上以北沿线社队,公开成批砍伐,至今公路树木已被砍伐一光。昌潍地区益都县弥河公社一九七五年以来,滥伐益都至新沂公路直径四十厘米以上的大杨树二十一棵,地区通报后,益都县未认真处理,以致一九七七年又将石沟河至张庄公路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一千多棵全部伐去,公社与沿线大队平分。济南市历城县孙村公社吴家大队一九七九年十月份砍伐郭店至孙村公路树木六百多棵。
  我省公路两旁树木受到严重破坏,除少数属于个人滥伐外,多数是一些地、县、社、队个别领导人,借口办工业,兴修水利,违背国家的林业政策、法令肆意乱伐的。有的干部任意改变公路绿化收益分配政策,对下面发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甚至包庇纵容,使这股风未能制止。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扭转。
  公路绿化,是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组成部分,对于稳固路基,保护路面,美化路容,调节气候,保护农田和加强战备,都有重要作用。
  同时也可为国家和集体增产木材,积累财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务院《布告》,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歪风,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国务院《布告》和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要广泛宣传公路绿化的重要性,教育干部、群众自觉爱护公路树木。各级交通部门都要把公路绿化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一九七三年省革委会“关于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矿山附近等国有土地的绿化管理规定”(编者注:此文已列入修改件),干线公路由公路部门与社队协商合作造林,种苗费由公路部门负担,收益按比例分成,矮林百分之八十归养路社队,百分之二十归公路部门;更新采伐的原木(树干)养路社队和公路部门各百分之五十分成。树根和直径不足十厘米的枝柴,归养路社队。县社公路由养路社队自行筹苗、栽植、管理,收益全部归养路社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公路绿化收益分配政策。权属和收益不明确的应抓紧解决,订立协议,立档备查,防止发生纠纷。
三、要严格履行公路两旁树木采伐更新批准手续。干线公路由省交通厅批准,县社公路由地、市交通局批准。凡未按批准权限乱砍滥伐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四、严格实行护林有功者奖、破坏者罚的政策。要表扬、奖励保护公路树木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对乱砍滥伐公路树木的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公布后的案件,有关单位应进行检查,并由当地公安、政法和林业部门配合公路交通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对破坏公路树木的为首分子和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罪犯,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五、各级交通公路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国家林业政策法令,坚持原则,坚持斗争。对交通公路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监守自盗等违法行为,要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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