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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宝钢、金卫地区民劳局,各街道办事处、城镇革委会,房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庭的生活”的规定和中央颁布的优抚条例中关于在就业、住房、治病等方面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优抚对象的精神,为了解决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我们拟定了“关于解决本市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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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
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的规定,以及中央颁布的优抚条例中关于在就业、住房、治病等方面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优抚对象的精神,为了妥善解决家住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革命烈士家属全家平均每人居住低于四平方米的,可予调整到当前分配水平,分配时并可增算一个人的面积。对孤老烈属应给予优厚照顾。?
(二)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包括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下同)住房有困难的,为适应休养护理的需要,可按本人十五平方米、家属平均每人四平方米,适当调整解决。?
二等甲级、乙级革命残废军人住房有困难的,可按本人八平方米,家属平均每人四平方米,适当调整解决。?
(三)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三等甲级、乙级革命残废军人住房有困难的,可按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的原则予以照顾。?
(四)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可参照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住房分配标准酌情解决。老红军的住房,可按本人夫妇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其他家属每人不低于四平方米,争取做到老红军夫妇有单独卧室,并有适当设备条件的原则酌情解决。?
(五)关于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计算,按房管部门有关住房调配规定办理。凡符合上述范围需要解决住房的优抚对象,应持本市常住户口和区、县民政部门发的有关证件,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在职的由所在街道或城镇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房管部门受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解决;在职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如单位确有困难,可与房管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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