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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30 生效日期: 1979-09-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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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发展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丰富人民生活,积累建设资金,扩大出口,安置就业,把国民经济搞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作用,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所有制 
  一、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文化、卫生、公用、旅游业等,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经济形式。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们可以互相学习,互相竞争,长期并存,比翼齐飞。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它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积累多、容纳劳动力多的特点,能够更好地调动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因此,必须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坚持谁办谁有、谁办谁管,不许随意“升级”、“过渡”,也不得随意上收。今后凡改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省革委批准。 
  三、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等,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集体资财,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平调。两种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之间,都要严格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准互相平调。平调的要退赔。 
  (二)发展方针与经营范围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努力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 
  五、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开门路。根据我省情况,应重点发展人民生活日用品工业和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还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举办一些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办好农用工业和农机修配业;从事建筑维修和运输装卸;发展文化、卫生、公用事业;生产传统工艺品和出口商品;在城镇郊区,利用空地、水面、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园林绿化业等。街道工业要侧重搞好拾遗补缺、修旧利废、工艺性加工等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 
  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办厂,避免与原有企业争原料、争产品。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群众出发,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手工性的工艺加工和修配行业,一般以分散经营为好,有的可采取供原料、收成品的方法。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充分发挥小型多样,早开晚关,走街串巷等经营灵活的特点和长处。 
  (三)管理体制 
  七、各级各部门既要领导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又要领导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卫生等企业,由各主管部门领导。 
  二轻系统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行业分工的规定,进行领导和管理。 
  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办的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领导和管理。 
  区、镇、街(分社)、委办的集体企业,由区、镇、街(公社)领导和管理。 
  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供、销,可按产品实行归口管理,隶属关系不变。归口后的生产协作关系,要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固定下来。 
  九、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管理,可参照北京等地的办法,在少数市、县试点建立城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联社或其他类似的管理机构,以取得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经验。 
  (四)计划与物资供应 
  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于国家、地方统一分配调拨产品,产供销都要纳入计划。工商双方要经过排产衔接,签订产销合同,保证完成生产和收购计划。多数产品要由企业自主的安排生产,允许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调整计划。对工业企业的产品扩散和商业的带料加工,应通过纳入地方计划或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所需要的设备和物资,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物资部门统筹安排,砍块供应,允许企业用自销和超产的产品交换自己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属于商业管理的一、二类商品和三类物资,由商业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允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当地或到外地自行采购三类物资。 
  生产日用工业、支农、工业配套、出口旅游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能源等,各级计委、经委要优先安排供应。 
  国营厂矿产生的边角余料和社会上回收的废旧物资,要“先利用,后回炉”。各地回收部门,要优先供应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用。有的可由供需方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原十八部定点供应二轻企业边角料的渠道,不得随意中断。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地发展原材料生产,自产自用。 
  十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的货源分配,要与同类国营商业同等对待,主要由国营商业供货,对于三类商品和二类商品中国营商业定货,选购的商品,允许集体所有制商业同工厂直接挂勾,或者同工厂建立固定的经销、代销关系。 
  十三、城镇集体所有制饮食、服务业的货源分配,要与同类国营饮食、服务业同等对待,所需粮、油、肉、水产品等一、二类原材料,分别由粮食、商业、水产、供销等部门供货,网点增加时,可相应地增加供货量。计划供应不足时,可适当供应议价原材料,企业也可以在集市上自行采购。 
  十四、计划内供应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材料、能源、设备,均应同供应国营企业执行一样价格,不得提等提价,以次顶好。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生产、基建、维修、技术改造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物资调剂,物资、商业、银行、交通等部门应积极给予帮助。 
  (五)产品销售与价格 
  十五、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计划内产品,由商业和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超产部分,商业、外贸部门不收购时可由企业自销。其它产品可以由商业订购、选购,也可以由企业自销,各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产品销售业务,建立与扩大自销和省内联销网点,也可以参加商业订货会议,向各地商业二、三级站和基层商店、供销社批发自己的产品。有的企业可以前店后厂,也可以采取厂店挂勾、厂社挂勾等多种形式推销自己的产品,把市场搞活。 
  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自销的产品外,可以进入集市贸易。 
  十六、商业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工业企业介绍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要搞好经营管理,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工商双方要紧密配合,搞好产销衔接,共同把市场安排好。 
  十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工商之间的利润分配,一般应实行工大于商;工业有利,商业微利;工业微利,商业保本的原则。国家调拨的产品,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凡国家和省、市、县有统一规定的,要执行规定的价格。没有统一规定价格的产品,可由工商双方议定价格。商业部门现行的对国营企业实行价外补贴的产品,也适用于集体企业。企业自行销售的小商品,可由物价部门按实际成本定出浮动价格。 
  消费品中的新产品,初制时有的成本高,可允许在初销时期有一定程度的提价。待成批生产成本降低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降价。 
  (六)投资、贷款、税收 
  十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所需的投资,主要依靠自力更生解决。 
  新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借给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各级政府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开办费和设备贷款,企业要从所得利润中偿还,要先还款后纳税。 
  要打破不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的框框,根据需要和可能,对那些投资少、收效快、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扩大出口所需的投资,可纳入各级计划。 
  发展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合资企业”,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 
  十九、凡是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偿还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银行应根据贷款原则酌情给予贷款。 
  凡独立核算,有购销活动,有营业执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在银行建立结算帐户。一般的可用“付款委托书”结算,财务收支活动比较多的,可用“支票”结算。 
  二十、新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纳税仍然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审批,再给以适当照顾。这些企业应缴纳的工商税,要照章征收,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经地、市、科委或计委、经委批准的新产品,在试制期内,免收工商税一年。免收期满后,按照规定征税发生亏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凡主管部门审定的升级换代产品,在生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批准减免工商税。 
  在组织专业化协作中,销售给配套单位的半成品、零部件,以不含税价格供应的,可免征工商税。 
  凡是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安置待业青年过多,企业发生亏损,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审批,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年终实现的利润超过上年实现利润(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的部分,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金;其余百分之五十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这个问题,各市县可先在少数企业中试点,面上如何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定。 
  (七)经济核算与收益分配 
  二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努力搞好经济核算。 
  核算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单独核算,若干企业共负盈亏;一种是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阶段实行自负盈亏的核算形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今后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在实行共负盈亏的企业,一般的要逐步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国营企业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要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得和国家企业混在一起吃“大锅饭”。 
  二十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效益分配方面,应当比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更好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使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联系起来。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其年终实现的税后利润(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城市维护费和人防战备费)的分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原则上百分之三十上缴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基金,百分之七十留给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共负盈亏的企业,百分之五十上缴主管部门,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根据不同行业利润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企业留用部分按下列比例使用: 
  (1)公积金占百分之五十。主要是用作发展生产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2)公益金占百分之三十。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奖励金占百分之二十。主要用于职工的阶段和年终奖励。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收益分配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三、除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城镇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取或摊派各种费用。 
  关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要在试点中进一步研究。 
  (八)劳动管理与职工待遇 
  二十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应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劳力,必须分级纳入劳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可凭其主管部门和劳资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二十五、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在参军、升学、入工会等方面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进入全民所有制和调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二十六、凡国家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允许在全民与集体企业之间调动,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可在省内集体企业之间相互调动。 
  二十七、对某些特殊行业需要的人员,可经过考核择优录取。对有特殊技艺的老艺人,允许他们带子女进厂学艺。 
  二十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应该相当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标准工资。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和经营状况不同,企业之间在工资福利上存在某些差别是正常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做统一规定,应当灵活一些,根据企业经营的好坏,可以低于、同于或高于同类国营企业的水平。 
  工资奖励,可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采取不同的形式:(1)凡适合搞计件的企业、车间,可实行计件工资制;(2)凡产供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可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月超、月提、月奖。不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的企业,可实行超产奖(亦名超额奖)或节约奖。实行超产奖的企业、车间、班组,必须是盈利的单位,不能产量超过了计划而经营亏损;(3)没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和超产奖的企业,年终产量、利润计划超额完成后,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部分给职工发提成工资,一般的每个职工可以发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提成工资。不论实行什么形式的奖励,一定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提取奖金的办法,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等主要指标者,可按国务院(1978)91号文件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二的奖金;产量、利润超额幅度较大者,可按四川省国营企业扩大自主权规定办法再加提百分之五的奖金,但当月提取的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不超过上述比例可以灵活使用奖金,不必月月上报审批。 
  口粮标准和劳保用布,原则上应与同行业、同工种的国营企业相同。口粮标准。根据目前粮食供应情况,可按省革委(1979)265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作为过渡性措施。 
  (九)科学技术与更新改造 
  二十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努力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搞好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加速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应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统筹安排解决。 
  要逐步建立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每年应分配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不断充实和加强科学技术力量。 
  三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各种脱产、半脱产、业余的大学、中专和技工学校,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技术和业务水平。要建立技术考核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晋级按国家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十一、为了积极扶持新产品的发展,二轻系统的工业企业,可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提取新产品试制费,主要用于新产品、升级换代、新花色、新品种等新产品的试制。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要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一部分上交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一九七九年,从第四季度开始提取。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另定。 
  三十二、折旧费的分配;自负盈亏的全部留给企业;共负盈亏的,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大修理费的提取,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加强党的领导 
  三十三、各级党委和革委会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积极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要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基层党的建设。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立志改革,防止偏差,克服各种不良倾向,保证企业健康地发展。 
  三十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主要管理人员,逐步实行由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行政领导干部要报上级批准。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十五、省直各委、办、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各地、市、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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