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物资供应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26 生效日期: 1979-09-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79]182号《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物资供应体制的通知》已于七月印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
  一、根据“谁供应物资,谁就使用留成外汇”的原则,赡家侨汇由省、地(市、州)、县商业、粮食部门参与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在中央确定百分之三十的留成比例中,省、地(市、州)、县各留三分之一,主要用于解决侨汇物资的供应的问题。建筑侨汇由省、地(市、州)、县计委、建委、城建部门参与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在中央确定百分之四十的留成比例中,省、地(市、州)、县各留三分之一,主要用于解决华侨房屋所需建筑材料的物资供应问题。上述两项分成时间,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开始计算。 
  二、侨汇留成,每半年由中国银行成都分行根据省商业、粮食部门提供的侨汇票证回笼率和省计委、建委、城建部门提供的建筑侨汇履约率结算一次。赡家侨汇票证回笼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建筑侨汇履约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赡家侨汇留成和建筑侨汇留成分别立户。赡家侨汇留成由省财贸组掌握,半年或年度终了后,省财贸组会同省商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市、州)、县侨汇票证回笼情况,分配给各地(市、州)、县使用。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办掌握,半年或年度终了后,省侨办会同省计委、建委、城建部门,根据各地(市、州)、县建筑侨汇履约情况,分配给各地(市、州)、县使用。 
  三、要确保侨汇物资的供应。目前建筑侨汇较少,而且主要是用于维修房屋,遇有这种情况,各地侨务部门要与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联系对其所需材料给予保证。用侨汇建造新屋或购买房屋的问题,待国家城建总局办法下达后再行办理。侨汇食油的供应,决定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起,在原票面额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供应,即每百元侨汇供应食油三市斤,同时各地要尽量组织优质米、面、食油和其他缺俏豆类供应,增添花色品种。 
  供销社和外贸部门在提供侨汇物资货源方面,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提供的货源情况划拨相应的外汇额度给供销社和外贸部门使用。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