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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1-01 生效日期: 1979-0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全省秋粮长势喜人,收获在即。为了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保证秋粮收购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农民利益,现就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购数量。今年省对地(市)全年定购任务不变,全省仍为11.45亿公斤,减去夏季定购任务入库数即为秋粮定购任务。对农民完成定购任务后要求出售的余粮,各地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今年秋粮定购价和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即每50公斤中准价稻谷63元,玉米53元,等级差率为5%。地(市)自行确定的定购品种,其价格参照省上确定的定购粮品种的价格水平,按照有利于顺价销售、不发生新的亏损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要成立由工商、粮食、物价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或稽查队,对辖区粮食市场进行常年管理,严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违反《粮食收购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按照《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要加快《粮食批发准入证》的审查核发工作,对没有粮食批发准入证而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坚决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做到“四个不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收购工作中,要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严格做到“四个不准”,即:全年挂牌收购,不准限收、停收;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对质量差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杂,但不得拒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一律不准在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种子款。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各地(市)要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一)各地物价和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农民公布省政府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
  (二)各级粮食部门要及早提供收购资金计划,农业发展银行要据此及早筹措资金,保证资金供应,确保不向农民“打白条”。
  (三)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解决粮食仓容紧张的问题。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采取腾仓并库、租借社会库和修建简易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今夏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要积极做好灾损仓储设施的修复工作,保证秋粮收得进、储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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