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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易燃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1-08-16 生效日期: 1961-08-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61]市冯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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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易燃建筑的防火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易燃建筑系指墙或屋面用木板、苇箔、秫秸、荆笆、席子、油毡等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筑,但不包括夏季临时支搭的凉棚。 
  二、各单位搭建易燃建筑,应经区规划管理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申报时应附有单位总平面图,并对申请搭建的易燃建筑的结构、面积、用途及周围环境情况加以说明。 
  三、易燃建筑应合乎下列防火安全要求: 
  (一)易燃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分组。一般的每组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二千平米,组与组要有不小于二十米的防火间距;组内应当分片,每片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五百平米,片与片应该留出不少于七米的防火间距。易燃建筑每栋的面积不得大于二百五十平米。 
  (二)易燃建筑的屋面和内外墙壁,凡是能抹泥土砂浆的都应抹上,以增强耐火程度;靠近炉灶和烟囱的部分必须用砖或土坯砌筑。 
  (三)易燃建筑应该有足够的安全出口,门向外开。每栋易燃建筑如面积超过五十平米,至少应有两个门,如超过一百五十平米,至少应有三个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一点二米。 
  (四)作住宿用的易燃建筑,每栋内住宿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八十人,只能住一层,不能住双层铺。 
  (五)基本建设工地支搭易燃建筑仍按“北京市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实施办法”执行。 
  四、易燃建筑不应该作下列用途: 
  (一)生产、使用、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炸药、闪点在摄氏45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强氧化剂、易燃固体、可燃气体,遇水燃烧和自燃物品等)。 
  (二)高温或者经常产生火焰的车间,如冶炼、熔铸、热处理等。 
  (三)贮存粮食、棉花、油脂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和器材。 
  (四)商场市场、影剧院、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五、易燃建筑要与下列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其具体要求是: 
  (一)距离化学易燃物品车间或仓库、贮气罐、铁路中心线、棉花、木材、粮食油脂仓库或加油站不应小于五十米。距变电室和锅炉房不应小于三十米如上述部位有更高的安全距离要求,应该按已有现行规定考虑。 
  (二)距离爆炸物品车间或仓库,应该根据生产、贮存的炸药量及防爆防火条件决定,但不要小于一百米。 
  (三)距离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小于三十米。 
  (四)距离一般砖木结构建筑不小于二十米,距离耐燃性建筑不小于十米。 
  (五)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十千伏及十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电压以上的不小于十米。 
  (六)在车间、库房、宿舍等内部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六、现有易燃建筑如不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亦应参照上述要求,适当拆除或改建。如需改建为砖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扩大用地的,应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易燃建筑内必须加强对炉火、打火、电气设备的管理(具体要求可参照其他有关的防火措施),并设置必要的灭火机、消防水桶、蓄水池、蓄水缸、火勾等消火工具。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甚至造成火灾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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