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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对郊区街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原则问题的请示(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7-25 生效日期: 1958-07-2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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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情况和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向国务院的报告的精神,对郊区街镇私人出租房屋也应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但应与城区有所区别。 
  1.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在十间以上的为宜(不易计算间数的,可改按出租建筑面积一百二十平方公尺计算)。 
  2.付给房主的租金,按城区固定租金的原则办理,即按原租金的20%至40%,一次固定,按月付给房主。至于房主家庭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可由各区比照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自行决定。 
  3.有关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区可根据本区具体情况,参照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补充规定办理。 
  4.各区私房改造工作,应趁当前整风和宣传贯彻总路线的有利时机,抓紧时间,尽快完成。 
  5.郊区街镇地主出租房屋,土改时未没收,大部分已发私有证,土地改革法对此类房屋应否没收,也不够明确。鉴于目前街镇地主出租房屋数量还不少,我们意见: 
  (1)地主的多余房屋,除已合营定息的工商业用房外,一律实行无偿征收。所谓多余的房屋,是指除去地主及其家属足够住用以外的房屋。至于原住房屋不宽,出租房屋不足二间,又不便管理的,可酌情留下,不予征收。 
  (2)对于地主本人,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又无人照顾,必须依靠房租生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少征收一部分或暂不处理;如农业社能适当安排其生产和生活,则可与其他地主房屋一并处理。 
  (3)阶级成份应按土改时划定的为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查批示。 
 
 
195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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