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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郊区建设用地中拆建民房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3-24 生效日期: 1955-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妥善安置郊区建设用地中被迁移的农民,根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第八条有关拆建民房的处理原则,制订具体规定如下: .
  一、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民房,一般采取由用地单位负责拆建;如原所有人愿意自建时,在其保证建房的原则下,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发给合理拆建费,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按原房间数修建。 
  二、拆建房屋标准: 
  1.砖瓦房仍按原房质量迁建,如原房系磨砖对缝或大开条者,应说服原房主改用蓝四丁砖。 
  2.一般灰土房盖为四角硬(三八墙)檐下三层碎砖,五层碎砖下,土坯到顶,无土坯者亦可全用碎砖,席、箔各一层,青灰房顶,墙内外皮抹掺灰泥(沙子灰),墙内皮刷白灰浆。拆除木料应标志清楚,以免张冠李戴。原材料如有缺损,由用地单位补充,但须保固适用。门窗过木原则上不予更换,如确属糟朽无法使用者,由用地单位添补。 
  3.房屋质量: 
  基础:槽宽八十公分,深六十至八十公分一步灰土,每步上十寸,打成六寸,大硪拍底打结实(如遇灰碴层、填坑应逐层拍打)碎砖码槽,台明出土十五公分。墙身砌整砖墙用白灰勾缝,碎砖墙以二至三公分为度,应做到泥足馅满,横平竖直。 
  屋顶:席箔之上苫花秸泥背两层,其厚度为十公分,待泥背稍干,再苫灰背一层,赴平轧光,厚度为二公分。 
  三、拆建房屋之先,原地单位应与原房所有人签订《拆建民房协议书》(一式四份、区、乡人民委员会、原所有人及用地单位各执一份)。并由乡人民委员会证明,协议书中须载明新旧房屋规格及间数,保证一年内不塌不漏(自验收之日算起),如有塌漏情况,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整修。 
  拆建房屋,无论用地单位自己施工或委托建筑基层工会等施工,均须将施工合同、工料估算单连同拆建民房协议书,一并报经区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用地单位应指派专人监工。 
  房屋拆建竣工后,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干部会同被拆房户代表依原签订的拆建民房协议书验收。遇有不符情况,应及时研究解决。验收完单,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协议书上盖章。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对出租或多余的房屋,一般应按房屋所值,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发给补偿费(但老、弱、孤、寡等困难房须依靠房租维持生活者或暂时紧缩出租而日后确需自用者,仍予拆建)。 
  承租户由用地单位按上述第二项规定标准另建公房安置但应改为仰瓦灰梗整砖墙身。此项公房交由各主管房管所统一管理,承租人按规定缴纳租金。 
  2.关厢街、镇商业用房及农村纳工商户的房屋,经评议后予以合理补偿,由其自建或另建公房安置。 
  3.用地单位因工程需要,须留用应拆除的房屋时,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由用地单位按拆建标准另建新房安置被拆迁的住户。 
  4.棚子(无论现在是否住人)、门楼、厕所及屋内纸顶棚等由用地单位按其所值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发给补偿费;若棚子内原有住户即由用地单位按前列标准另建公房安置。若原所有人仍须使用的棚子、猪圈等,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发给拆建费,由原所有人自建。 
  5.拆建房屋期间,住户的临时居住问题,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安置在周转房内或租借民房暂住,租金由用地单位负担。 
 
 
195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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