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4]建管建字第1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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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检查鉴定问题,经市政建设委员会于八月二十六日召集我两局开会研究后,认为这一问题比较繁复,在目前条件下,必须用分工负责各自管理的办法,才能适当解决。会议决定如下:
一、关于房屋检查鉴定工作:
1.公有房屋以由谁管理由谁检查鉴定修缮为原则。市级房屋由房管局管理者,即由房管局负责检查鉴定修缮(包括中央及军事系统使用的代管产)。中央及军事系统之房屋即由房管会及营管部负责检查鉴定修缮。
2.私人房屋原则上应由房主自己检查修缮,但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动员其修缮。过去各区已这样做,今后仍应加强这一工作。至技术能力不够时,可由区找私营营造厂代房主进行检查鉴定。其经检查鉴定确属危险者,区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取缔。
3.建管局应对公有危险房屋,加以取缔,并应督促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详细检查鉴定及时修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
二、关于批准拆房工作:
政务院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通知内规定:“凡属军委系统华北系统及中央级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与各驻京办事处等,因建筑(或原有房屋有危险时)必须拆除房屋,不论现有房屋及征购民房,一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径行审核批准,不必会同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办理。”但究由市属那一局批准,尚无明确规定,经研究拟按下述办法处理:
1.因进行建设而拆除房屋的,由房管局批准后,再根据建管局与各区分工细则的规定,分别向建管局或区政府报请施工执照。
2.因危险而拆除房屋的,根据上述局区分工细则的规定,径向建管局或各区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不进行建设,又不危险属于使用需要,要拆除公房者,由各该系统房屋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由建管局慎重审核批准。要无系统管房部门者,由使用机关径行向建管局申报。此类私有房屋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办理。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厅财字第361号批示:“私有危险房屋应否取缔,如系高层建筑,必须先经建管局勘查。公共场所房屋,不论公有私有,仍应由建管局负责检查、取缔。报告内有关局、区分工部分,请建管局召集各区建设科科长详细说明,如执行上无困难,即可照办,余均同意。”
195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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