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4]府秘张第315号
为了进一步执行政务院关于停止公家购租民房的规定,本府一九五四年五月七日第一百九十七次行政议决定:公家购租民房除已批准并正办理手续者外,一律停办。经报奉政务院六月四日(54)政财习字第十九号批复:同意并已通知中央各单位照办。今后本府所属各单位对这一规定应严格遵守。 .
通知事项
1.今后各机关购租民一概停止(符合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范围征用的房屋除外),由房管局即报房统会;已批准正在办手续的可继续办理,尚未办手续的,由房管局审查,提出意见;购租空闲铺面房屋,或法院拍卖房屋如确有必要并经一定手续可以批准。
2.动员空闲民房出租,是为了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并非解决机关的问题,机关干部租用时,担房租的,即不予批准。
3.市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转去的违法购房屋案件,应选择一、两件典型件处理。
195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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