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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3月12日第九十次局务会议通过
一、在目前房屋极端缺乏的情况下,公房的分配应以保证公房住户安全及解决迫切需要为原则。
二、各所凡有新建、新接管和退租的空闲公房,均须及时报公产处登记。
三、各所可按现管公房数量控制千分之二的零星空房,内部掌握以应急需。如有较好的整所空房,由公产处转公用组掌握分配。
四、凡申请住用公房者,各所应深入了解,严格掌握,一般不予解决,如确属迫切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考虑分配(目前暂按家属每三口人租房一间为标准)。
1.公房中危险房屋住户,应尽先解决。
2.烈军属及转业军人无房居住者,或借用房屋,业主确需收回自用,不能续住者,以上须取得证明,经直属实者。
3.对国家有贡献者(如英雄模范等)。
4.工人无房居住,且服务单位无宿舍经查明属实者。
5.外地干部调京工作确无房居住或机关干部原住单身宿舍,因结婚或生育且需雇用保姆者。
6.依一般生活习惯,不能同居一室,且十分拥挤者(如翁、媳、双夫妇、成年兄、妹、姐、弟等情况)。
7.住民房危险,业主确无力修缮者。
8.上级交办之特殊情况者。
五、批准权限及手续:
1.安置危险公房住户,在原住房间等量或以下的房屋时,由所长负责审核批准,事后报公产处注销。
2.公房租户调换房屋在原住公房等量或以多换少的情况下,由所长负责审核批准,涉及空房时应补报注销,但以少换多或增租者(包括安置危险公房住户)应按上项条件审核,报处核批。
3.除前两项外,其余均须报公产处核批。各所不得擅自处理(烈军属及转业军人须先经当地政府审核确属困难,负责开具证明,经管理所审核符合批准条件时签注意见报公产处),本局员工租房,依上述条件,严格审查,报局长核批。
4.郊区各所空房可根据本规定精神自行掌握,每月汇总向处填报一次,但整所空房报处转公用组掌握,不得擅自处理。
六、各所务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尤应切实负责深入调查,严防制造条件,对要求住用公房而不能解决时,应负责要为解释,不得向局推诿。
七、本规定经第九十次局务会议决定批准,自即日起实行,前发《关于空闲公房分配的几项暂行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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