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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书面向有关单位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1)个别居民因急病需要住院治疗,要求分期给付医疗费用者;
(2)经私人收养之弃婴患病,收养人确属困难,申请免费治疗者;
(3)在本市或外地参加工作的人员对负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义务的家属生活困难,申请家属救济者;
(4)有奖储蓄尚未到期,而急需退储应用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出具证明:
(1)出卖副业生产品,申请免缴行商税者;
(2)遗失房地产字契,申请无力负担登报声明的报废者;
(3)民居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自养时间要超过三个月以上,自宰包括委托他人代宰杀),申请免缴屠宰税者;
(4)租用公房和公地,确因生活困难申请减免房地租,且经房地局同意者。
三、对下列各情况不得出具书面证明或介绍亦不得口头介绍,应由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调查处理:
(1)有关居民的户籍问题;
(2)有关居民的历史、身份等政治情况;
(3)有关介绍居民就业问题;
(4)除二条一项规定外,有关一切税收的减免问题。
四、对本范围所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居民委员会均须报请区人民政府指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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