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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府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百八十二次行政会议决定
关于城区旗营产的问题(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照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处理意见办理,但不发布通告。
(二)市府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47号联合办公决定:关于城区旗营产的处理问题(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一回房产王字第5230号报告):
(1)无产权契证的暂不处理,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情况调查清楚。
(2)有正式产权契证经审查属实的,应承认其所有权利。
(3)有倒转证件经审查属实的,土地收归国有,房屋为其所有。自建的房屋应属私有。
此项处理原则提行政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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