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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区旗营产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12-11 生效日期: 1953-12-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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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府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百八十二次行政会议决定 
  关于城区旗营产的问题(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照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处理意见办理,但不发布通告。 
  (二)市府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47号联合办公决定:关于城区旗营产的处理问题(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一回房产王字第5230号报告): 
  (1)无产权契证的暂不处理,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情况调查清楚。 
  (2)有正式产权契证经审查属实的,应承认其所有权利。 
  (3)有倒转证件经审查属实的,土地收归国有,房屋为其所有。自建的房屋应属私有。 
  此项处理原则提行政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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