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3]京税三字第5110号公函
查本市房屋租赁,主客双方在你局所属各管理所办理立约手续者颇多,关于租赁契约粘贴印花情形,据了解并不一致。 .
兹奉中央税务总局(53)政三字第四八九号通知:“租赁契约载明租期者,应按租赁期限的租金总额万分之三贴花。例如:契约载明每月租金二十万元,租赁期限为一年,这项契约应按租金总额二百四十万元计贴印花;如本约定租赁期限,不能计算租金总额者,可按件贴花五千元。
本规定自一九五三年十一月起实行。十一月以前所立的租赁契约,已按所载金额或按所载期限的总金额贴足印花者,均不补不退,此外,关于租金收据或以簿折收取租金者,仍应按租金额千分之三贴花。”
上项规定,希即转知所属各管理所协助办理为荷。
195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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