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2]府财委字第2号
目前有些市属公营企业单位所使用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系为公逆产清管局所有,这种现象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发展上均属不利。目前全市市属公营企业正在普遍进行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为了给实行经济核算制打好基础,以便进一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兹特作如下决定: .
一、凡市营公营企业使用或租用公逆产清管局所有之厂房、仓库、营业所、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屋及宿舍,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均应由使用单位会同公逆产清管局进行清估,估价后转作政府对该使用单位的投资,由使用单位会同公逆产清管局向财政局办理转帐手续。在转帐手续未办竣前,各使用单位在清理资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以“产权未定资产”科目处理,并加必要的注释。
二、各市属公营企业使用之一切房屋,前已估价作为政府投资者,均不再变更,清产核资时应重行清估。
三、机关企业单位使用的(一)项所列各种房屋,在此次清产核资时,亦应会同公逆产清管局进行清估,清估后可由使用单位价购,价款上缴市库。
四、上述各项房屋,应自本指示发出之日起,公逆产清管局停止收取租金。
五、上述各项房产,不包括属于公逆产清管局代管性质之房屋,代管性质的房产仍由公逆产清管局负管理的责任。
1952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