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一字第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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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2日府秘一字第2172号指示批准 1950年8月1日府秘一字第4042号指示补充
1950年5月2日
1,属于汉奸、敌伪、战犯及大特务等所有,经法院判决确定没收者,由本清管局按公产保管。
2.其为一般市民所置领,并已在国统时期重缴价款,且建有房屋者,承认其所有权并准予登记,惟政府如有公务上之需要,得给价收回。其未重缴价款,但亦经建筑使用者改领物租。
3.伪放领之城区空地,置领后多年迄未利用者,已失去留买之本意。又城区土地,根本不适于作农田之用,为便利都市发展建设计,所有伪放领之城区空地及农地,一律收回,其在国统时期曾重缴价款者,斟酌实际情况补偿之,但在政府来计划使用前,农地部分,暂准原耕户使用,饬向本清管局承租。
4.坐落郊区之伪放领房屋、基地、农地、空地等,一律移请郊区工作委员会,依土改规定处理之。
5.抵领地,因系市民以等量私有土地换得者,应予承认其所有权。
处理伪放领地补充办法
一、连业主门前房后小块土地,已补价重领,虽未建有房屋,仍准按所有权登记,其在一分以下之零星小块土地,虽未补价,亦应承认其所有权,(因管理不便,收入无几,收回亦不能作有益使用)。
二、未补价重领,而已建有房屋者,应先向清管局承租土地,然后办理地用权登记,但在未处理前,其产权已转移与第三人且面积不大者,应承认其所有权。
审查伪放领地注意事项
1.已补价重领之大块土地部份建有房屋,部分空闲或作农地即测丈划分,分别准按所有权登记及领为租(其重缴价款由清管局斟酌补偿之)。
2.承领土地人与建房人不属一人时,已补价者准领地人按所有权登记,建房人以地用权登记,未补价者收回准建房人向清管局承租,并办理地用权登记。
3.领地执照与现状不符者应查明是否侵占公地。
4.原领执照或收据遗失者,经查明底案相符准予办理,不必登报取保。
附注:本办法及注意事项仅由内部掌握,对外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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