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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同业头寸拆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2 生效日期: 1997-06-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7)110号
  一、同业头寸拆借目前仅限于7天(含7天)以内国有商业银行间在同城票据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头寸拆借。 
 
  二、同业头寸拆借不允许展期。拆借合同中应注明逾期罚息标准。 
 
  三、各一级分行同业头寸拆借的单个客户余额、按交易对象分类合计余额均不得超过融资授权额度。 
 
  四、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同业头寸拆借的管理,在总行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利用同业头寸拆借变相违规经营。同时,要对所属二级行核定同业头寸拆借额度,于1997年7月31日前报总行备案。 
 
  五、严格执行同业头寸拆借情况报告制度。各行要按建总发字〔1997〕第65号文的要求按月逐笔向上级行上报同业头寸拆借情况表。 
 
  六、开展同业头寸拆借业务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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